太仓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政府公开信息内容
1.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1)政府领导分工
(2)政府工作规则
(3)政府组成部门
(4)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5)政府直属部门
(6)双重领导单位
2.政府文件
3.政府重要会议
4.政府重点工作
5.规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6.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
(1)政府工作报告
(2)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其他专题报告(目前仅限人代会时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7.政府人事任免
8.政府应急管理(应急管理工作及预案预警、应急安全知识)
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三)政府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1.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onmyojibot.com;
2.政务新媒体:太仓市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
3.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公开信息;
4.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杂志等公共媒体等公开政府公开信息;
5.通过太仓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市档案局内)或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电话0512-53518032,传真0512-53521300)对外公开政府公开信息。
(四)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有关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市政府各工作机构,各镇人民政府及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工作机构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上述地区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onmyojibot.com。
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onmyojibot.com)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地址: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电话0512-53529408,传真号码:0512-53521300
3.现场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提交申请。
办公时间:5月1日—9月30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周末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处理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举报和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市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市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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