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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财政局
2015-11-27
太仓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太仓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时间:2015-11-27 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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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市财政局机关及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持有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公开,是指信息持有部门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公开的行为。

3.政务信息公开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4.市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部署工作;

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协调;

信息持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提供、答复工作;

监察审计室负责对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1.机构概况,包括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内设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2.由市财政局执行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等;

3.由市财政局制发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4.国家宏观财政政策,包括预算政策、税收政策、国债政策、转移支付政策、投资政策、补贴政策等;

5.市财政中长期整体发展规划以及支持三农、教育、卫生、医疗、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项规划;

6.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7.财政管理制度;

8.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及年度财政工作报告;

9.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

10.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等;

11.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12.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二)应当向本系统内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1.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规则;

2.本年度财政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3.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4.本部门人事情况;

5.本部门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在太仓市财政局网站上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2.政务公告栏、公示栏等;

3.政务公开服务热线;

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1.征集、听取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认证;

3.进行专题调研;

4.其他适当方式。

(五)对未列入应主动公开的事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公开,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15日内审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决定公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2.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带来消极后果的;

3.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财政部门提供的;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办理的;

5.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6.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政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

1.信息持有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公开内容和分工,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2.信息持有部门对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对社会公开的信息,信息持有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4.对本系统内部公开的信息,经信息持有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5.信息持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对审核后的信息予以公开;

6.信息持有部门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持有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持有部门应当及时更正。

(三)对于未主动履行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信息持有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其他规定

1.各区镇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规定或实施办法。

2.本办法自2013年71日起实施。

20136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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