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仓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民政办、财政部门:
为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对《太仓市养老服务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仓市财政局 太仓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27日
太仓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太政发〔2017〕9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局应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制定和健全专项资金的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等;
(三)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批复下达,对确定的项目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四)配合市民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对市民政局提交的绩效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和组织再评价;
(五)从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合规角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市民政局应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和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政策、相关管理制度等;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做好中期预算分析规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四)受理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牵头组织对申请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合规性的审查;
(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
(六)指导各镇区、街道规范使用已下达的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的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养老项目建设补贴。主要包括民建养老机构(护理院)建设补贴,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补贴等;
(二)养老服务机构(组织)运营补贴。主要包含民营养老机构、医养融合机构(组织)、居家养老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站)、助餐点等养老服务机构(组织)运营补贴;
(三)居家养老服务经费。主要包括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援助(补助)服务补贴等;
(四)养老服务人才奖补。主要包括养老从业人员入职奖励、持证奖励、特岗补贴等;
(五)相关工作经费。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资金,养老服务宣传,编制养老服务事业、产业相关规划文件,市日间照料服务示范指导中心委托管理费,养老人才职业培训、技能竞赛、能力提升,养老护理员节,养老工作会议等;
(六)其他经市财政局与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符合本专项资金用途新增支持项目。
第六条 资金使用标准主要包括:
(一)养老项目建设补贴。政府举办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补助资金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按新建、改建给予0.5-2.5万元/床建设补贴;日间照料中心(站)按其建造面积标准给予建设补贴;新建老年大学给予最高50万元的建设补贴等。建设补贴市级补助部分由市级承担。
(二)养老服务机构(组织)运营补贴。居家养老中心、站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和8000元的运行经费补贴;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站)根据室内面积、服务内容、服务功能、服务人次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护理院)分自理、介助、介护三类分别给予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援助(补助)服务,养老服务组织由市民政局统一招标,服务单价按照最终中标价格结算。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养老服务人才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从业人员给予3.6-6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励,由市级财政承担;500-3000元的一次性持证奖励,由市级财政承担;100-1600元/月的特岗补贴,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五)养老事业相关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15万元左右。
养老事业专项经费各项目具体补助政策标准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苏州文件执行。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七条 养老项目建设补贴资金、养老服务机构(组织)运营补贴资金、养老服务人才奖补资金等涉及区镇的奖补资金,通过部门联合发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各镇(街道、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各相关单位。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由市级纳入预算,年末按实际服务采购结算金额与各区镇进行结算。
第八条 民政局本级使用的养老事业专项经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民政局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实施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各镇(街道、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配合,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实施效果差的单位,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地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将停止该地区项目申报和政策扶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文件施行期间,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太仓市养老服务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太政民规〔2014〕4号)同时废止。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