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新城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予以处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1、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2、不及时公布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3、不及时答复或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4、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5、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流程不规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1、本年度连续两次被责令改正的;
2、群众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3、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委党委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本年度连续三次以上被责令改正的;
2、本年度群众连续两次以上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3、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造成重大失、泄密的;
4、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第八条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作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