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科教新城管委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科教新城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单位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二)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可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本单位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网站、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我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本单位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第十四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各职能部门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本单位实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和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我单位全面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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