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民政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下属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其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局领导对责任人进行当面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本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发给违反政务公开责任人《违反信息公开规定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并取消该责任人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各科室、下属单位被发《告诫书》两人次以上的,取消其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且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信息公开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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