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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民政局
太仓市民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太仓市民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20-12-29 10:04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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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公开后可能会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如实公开。如确实认为某项拟公开信息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须说明免于公开或暂不公开的理由,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原则是“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登记制度,严格审查程序。拟公开信息必须逐条通过保密审查后才能进入公开程序。信息发布处室和发布人员按审查确认后的内容予以公开。未经保密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条 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自审送审终审”三审制度。即拟公开科室或下属单位、办公室网络信息员、分管领导分别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认可。

第五条 加强对上网发布信息的跟踪检查,一经发现有涉密信息或重要的内部、敏感信息上网,应当立即删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迅速查明信息来源,并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七条 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局各科室、下属单位应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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