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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气象局
太仓市气象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太仓市气象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时间:2020-09-18 16:02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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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印发苏州市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本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

  第四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局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局职责、内设机构设置和办事指南等;

  (二)国家、省、市出台的气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气象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过程、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行政、事业性服务事项的收费依据、标准和方式;

  (五)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主动公开形式主要包括:

  (一)设置政务公开公示栏,明示部门工作职责和服务承诺;

  (二)制作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分布示意图;

  (三)通过太仓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四)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发布。

  (五)采取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会、听证会及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 公民提出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和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和申请提交时间。

  第八条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除可以予以当场答复以外,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情况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但还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且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四)不属于本局掌握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者补充申请。

  第九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包括:

  (一)符合条件的必要时可安排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二)应申请人的要求,具备条件的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三)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的,应首先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如有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条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本局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务信息进行调整和更新。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密级确定之后,应按本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接受办事群众的监督。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本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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