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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6520/2017-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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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镇
2016-08-24
沙溪镇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沙溪镇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时间:2016-08-24 15:05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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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我镇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政府两办七局一中心,各村(社区)。
        第三条 各单位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各单位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六条 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法制、纪委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各单位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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