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统计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1、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2、不及时公布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3、不及时答复或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4、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5、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流程不规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1、本年度连续两次被责令改正的;
2、群众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3、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作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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