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统计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统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太仓经济发展服务和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统计工作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局机关各科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获取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予保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统计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本局重大决策;
(三)统计机关权限和统计监督的依据、范围、程序、方式、时限、统计处理处罚种类、统计结果;
(四)主要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六)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七)各项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八)局机构设置、科室职能和管理权限;
(九)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十)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及结果;
(十一)局评先评优及奖励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被统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统计信息。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统计系统信息网;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
(四)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有关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办公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务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本局有关科室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
有关科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查决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机关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相关科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统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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