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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不服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二)

时间:2024-05-29 09:27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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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苏某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太仓市娄东街道东亭南路5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4年5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收悉。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太市监消举不立20240057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本案产品标签标注儿童,属于儿童类型产品,主要食用人群为儿童,而儿童的定义为14岁以下,0-36个月也属于儿童,根据《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涉案产品宣传儿童类产品其属性应当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但涉案产品生产厂家不具备特殊膳食食品(辅食)的生产资质,且本案产品属于普通的食品,并不是专为“儿童”生产的产品。鉴于儿童食品的特殊性,即儿童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儿童食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其身心健康;且儿童本身没有购买商品的选择权和鉴别力,而儿童家长又普遍出于对孩子的关爱而极易受误导。如果对这种违法行为不加以制止,任其发展下去将极大地扰乱市场,使生产企业不是把精力集中在提升产品内在质量上,而是热衷于炒作概念、噱头,搞虚假宣传上,这样势必会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同时其标注儿童类产品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标注宣传的“儿童”没有国家及相关部门出具的针对儿童年龄段适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者相关许可等资料作为依据,因而其宣传行为明显有引人误解的成份,缺乏客观真实性。本案中被申请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同时被申请人作出不正确的决定,影响到了申请人是否能获得举报奖励。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太市监消举不立20240057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投诉举报函;3.某儿童肉酥产品图片及付款凭证;4.(2021)桂0107民初18643号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通过平台累计发起投诉202次,举报353次。从其投诉举报行为的频繁性、重复性特征来看,系职业索赔行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线索进行了调查,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调查处理结果。且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亦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太市监消举不立20240057号不予立案决定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苏某某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二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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