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不服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答复案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太仓市东亭南路5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6日在江苏省网上信访服务大厅作出的《关于马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24年8月9日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10日签收。
另,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收到马某某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EMS1218646814410),该复议申请系针对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江苏省网上信访服务平台作出的信访答复(《关于马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经与申请人马某某电话确认,其本意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复查,后本机关将上述材料连同《转送函》转送至太仓市信访局,并同时将转送结果抄送马某某。2024年7月20日,太仓市信访局签收《转送函》及上述转送材料。2024年7月21日,马某某签收该《转送函》。
本机关另查明:2024年7月24日,太仓市信访局督办科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马某某及其妹妹沟通,反馈复查办理情况,告知其反映的信访问题经相关责任部门办理,已对太仓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反馈给马某某,认为马某某要求的退房退款问题属于商品房合同民事交易纠纷,并建议马某某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同日,太仓市信访局制发太信复告〔2024〕28号不予复查告知书,告知马某某:“经查,根据《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你提出的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在信访复查范围。综上,故对你提出的申请不予复查。”并向马某某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马某某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抄送: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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