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太仓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本标准适用于太仓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三、我市征地区片划定为两个区片,征地区片范围以公布的太仓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图为准。
四、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Ⅰ为65000元/亩,区片Ⅱ为64000元/亩,具体如下: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Ⅰ和区片Ⅱ分别为每亩33000元、每亩32000元;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Ⅰ和区片Ⅱ均为每人320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七、各地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太仓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太政发〔2020〕67号)同时废止。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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