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184576/2024-00077
国土资源、能源;政府文件; 其它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4-05-28
有效
太政发〔2024〕28号
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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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太仓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原太仓浏河人民医院地块城市更新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原太仓浏河人民医院、浏河镇郑和北路133号(原郑和北路200号)1#楼101室、201室、301室、401室、102室、202室、302室、402室,郑和北路137号(原郑和北路200号)2#楼101室、201室、301室、401室、102室、202室、302室、402室、103室、203室、303室、403室、104室、204室、304室、404室,郑和北路139号(原郑和北路200号)3#楼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102室、202室、302室、402室、502室、103室、203室、303室、403室、503室、104室、204室、304室、404室、504室,郑和北路141号(原郑和北路200号)4#楼101室、201室、301室、401室、102室、202室、302室、402室、103室、203室、303室、403室、104室、204室、304室、404室,郑和北路200号西楼201室、104室,郑和北路200号东楼104室、202室。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拟征收范围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房屋征收部门: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太仓市浏河镇人民政府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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